(一)负责对义乌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行政管理的制度、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和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义乌市政府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四)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义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义乌市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义乌市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4.义乌市属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义乌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义乌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六)负责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义乌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八)根据授权,审计在义乌市的中央、省及金华市的金融企业、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九)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十)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单位的审计报告。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